杭州电子科技大学公用房管理办法(初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公用房管理,优化公用房资源配置,提高公用房的使用效率,依据《普通高等学校建筑规划面积指标》、《普通高等学校基本办学条件指标(试行)》等相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用房系指产权属学校的各类用房及其附属配套建筑。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三条 学校公用房管理实行学校和处级部门(以下简称“单位”)二级管理体制。
学校成立公用房管理领导小组,由分管房产工作的校领导任组长,学校办公室、公共事务管理处、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教务处、计划财务处、人力资源部、科学技术研究院、学科建设与发展规划处、研究生院、学生处、校园建设与管理处、保卫处等部门负责人及学院负责人代表为成员,其主要职责是审议学校公用房管理相关政策,研究决定公用房调配、使用及管理相关事宜。
公共事务管理处是学校公用房管理的职能部门,根据学校规定和本办法,在公用房管理领导小组的领导下,会同有关职能部门做好学校公用房的分配、调整、监督使用、费用核算、档案管理等日常工作。
校内各单位负责本单位公用房的使用管理。要科学合理分配本单位公用房,明确管理规定,做好日常检查、维护和报修等工作。各单位制定的内部公用房管理规定报公共事务管理处备案。
第三章 管理原则
第四条 学校对公用房实行“分类管理、定额配置、有偿使用、动态监控”的管理原则。
第五条 公用房分类管理原则
学校所有公用房按使用性质进行分类,每一种类的公用房除经批准外不得挪作它用。
第六条公用房定额配置原则
学校根据各单位人员编制和承担的工作量情况核定各单位使用的公用房面积,由各单位负责对内部各部门的公用房按核定的面积进行统筹调配与管理。公用房面积核定坚持“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以业绩、贡献为导向,兼顾学科差异。
第七条公用房有偿使用原则
为提高学校公用房的利用率,除依靠行政手段调节用房外,还将借助经济杠杆,对公用房采取有偿使用的管理办法,按面积收取公用房资源使用费。
第八条 公用房动态监控原则
根据学校发展及公用房的变化情况,定期对各类公用房的定额标准、收费标准进行动态调整;建立公用房信息管理系统,对全校公用房使用情况进行实时更新监测。
第四章 公用房分类
第九条学校公用房根据不同性质分为五类:学校办公用房、教学科研机构用房、公共服务用房、产业用房和商业经营用房。
第十条学校办公用房指学校行政办公用房、资料室、会议室等用房,根据各部门人员编制等核算(详见《杭州电子科技大学部处公用房管理实施细则》)。
第十一条教学科研机构用房,是指各院系及科研单位的所有用房。包括其行政办公用房、教师用房,开展教学和科研的各类实验用房以及附属用房等。学校根据院系及科研单位学科性质、师生规模、教学科研任务等统筹核算标准,超额使用部分,用房单位须向学校缴纳公用房资源使用费(详见《杭州电子科技大学教学科研机构公用房管理使用实施细则》)。
第十二条 公共服务用房是指用于服务事业和生活保障基础设施的各类用房,包括:公共教室、图书馆、档案馆、校医院、学生活动中心、体育馆、食堂、学生公寓、校园物业管理、高配间等用房,由学校指定相关部门使用并管理。原则上以学校的现状为准,不规定核算标准。
第十三条 产业用房指从事技术开发并面向社会生产经营的单位或个人所使用的公用房,使用人须按规定向学校缴纳房屋租赁费。
第十四条 商业经营用房是指外单位或个人按合同关系承租学校房产从事商业服务的经营性用房,使用人须按规定向学校缴纳房屋租赁费。
第五章 管理规定
第十五条 各单位现使用的公用房,由公共事务管理处与各用房单位签订《杭州电子科技大学公用房使用协议书》,各单位凭签订的协议书取得房屋的使用权。
第十六条 学校新建或改扩建的各类建筑竣工后,校园建设与管理处应会同公共事务管理处及有关单位进行交接验收。旧房调整时,迁出单位应将钥匙交还公共事务管理处,并办理退房手续。
第十七条各单位未经学校同意不得占用、调换、外借公用房,不得将学校分配的公用房出租或经营,不得当作资产投资、入股和抵押。
第十八条 各单位对所使用的房屋应加强维护,提高房屋完好率,如需改建或改变房屋结构,须向公共事务管理处、校园建设与管理处、保卫处等部门提出申请,由校园建设与管理处组织施工;如需改变公用房用途的,须向公共事务管理处提出申报,经学校公用房管理领导小组批准后,重新签订有关协议。
第十九条 教职工离岗、退休及调整工作后(继续聘用者除外)应及时向所在单位交还原工作用房。返聘人员的工作用房由所在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内部调剂。
第二十条公共事务管理处须建立公用房使用情况记录台帐,每年对公用房的使用情况核查一次,每年底对公用房协议进行审核。
第二十一条公共事务管理处将选取各单位5%的公用房间数作为样本实行定期和不定期的抽查并汇总公示,各单位抽检样本的平均使用率处于全体抽检单位平均使用率后20%的,相关单位的定额面积核减5%;凡抽检发现闲置不用时间长达半年以上的公用房,学校将予以收回。
第六章 违章处理
第二十二条未取得使用权的房屋一律界定为违规占用,公共事务管理处需及时通知有关单位交回房屋。对拒不迁出者,学校将对相关单位负责人实施行政纪律处分。
第二十三条未经学校批准,擅自将公用房转让、调换、出租、投资联营或者改变房屋用途的,学校将收回所涉房产,没收违规所得,并对当事人进行处罚。引起法律纠纷致使学校丧失该公用房的,学校给予该单位负责人及经办人行政纪律处分,直至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未经学校批准,擅自改建、扩建、装修公用房的,相关费用不予报销,公共事务管理处将责令其恢复原样,情节和后果严重,将依法追究单位负责人的责任。
第二十五条以上各类违规行为的认定和处罚措施将由公共事务管理处递交学校公用房管理领导小组讨论决定,学校有关单位根据讨论的决定予以执行。
第七章 收费规定
第二十六条 教学科研机构(含学院)公用房实行“定额配置、超额有偿使用”的原则,其使用费从单位自有经费(学院及相关教职工可以自主支配的经费,如学院历年结余经费、创收分配收入、科研及相关项目经费等)中支付,不得从学校预算经费中开支。
各单位公用房采取“收支两条线”原则收费,定额内收费标准、超定额收费标准由校公用房管理领导小组根据学校年度核算结果确定,并在年初公布。
第二十七条房产资源使用费每年结算一次,每年按12个月计算。各单位的房产资源使用费由公共事务管理处予以公示,计划财务处根据最后公示无疑义的数据统一结算并收取。
第二十八条 学校收取的房产资源使用费实行专项管理,优先用于改善学校教学科研用房条件。
第二十九条 经学校批准,各单位利用学校教室、体育场馆等公用房资源开展对外有偿服务收取的费用应按照学校财务的有关规定统一管理使用。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条 学校新建公用房和腾空公用房的分配由校长办公会研究确定,由公共事务管理处管理。
第三十一条 特殊情况的,由校公用房管理领导小组研究决定,视情形报请校长办公会审定。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中未涉及事项,参照国家及地方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经校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杭州电子科技大学公用房管理办法》(杭电办[2015]163号)同时废止。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公共事务管理处负责解释。
附件:杭州电子科技大学教学科研机构公用房管理使用实施细则
附件:
杭州电子科技大学教学科研机构公用房管理使用实施细则
为加强教学科研机构的公用房管理,科学配置学校公用房资源,提高资源使用效率,满足学校教育事业持续发展的需要。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建筑指标(2018)》、《杭州电子科技大学公用房管理办法》,并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实施范围:学校各教学科研机构(含学院)。信息工程学院参照本细则执行。
二、教学科研机构定额用房核定标准
教学科研机构定额构成由办公用房、教学辅助用房、教学科研用房三部分构成。
其中:办公用房包括行政办公用房、办公辅助用房(会议室、接待室、仓库、教工之家、党员之家等);教学辅助用房包括教学科研辅助用房(教学档案室、保密室、阅览室等)和学生活动用房(心理咨询、党团活动、学科竞赛、学生工作室等);教学科研用房主要包括教师用房和教学科研实验用房。
(一)办公用房定额
1.行政办公用房定额面积
行政办公用房定额面积=正处级干部编制数×18㎡+副处级干部编制数×12㎡+一般干部编制数(含非事业编制)×9㎡。
教学科研机构行政办公用房的二次分配标准参照学校部处执行。
双肩挑人员在为其配备的行政办公用房或基地用房内办公的,不再另行安排教师教学办公用房。如该同志不再担任领导职务,再另行安排教师教学科研用房。
2.办公辅助用房定额面积
教职工人数(含博士后)小于等于50人,配置50㎡;教职工人数(含博士后)大于50人,小于等于150人,配置100㎡;教职工人数(含博士后)大于150人,配置150㎡。
教学辅助用房定额
教学辅助用房按全日制各类学生人数折合的在校生数核定。折合在校生数=普通本科生数+硕士生数×1.5+博士生数×2。
1.教学科研辅助用房定额面积
折合在校生数每500人配备40 ㎡;折合在校生数不足500人的,按500人计算。超出500人的,每增加100人增配8㎡。不足100人,按100人计算。
2.学生活动用房定额面积
折合在校生数每500人配备100㎡;折合在校生数不足500人的,按500人计算。超出500人的,每增加100人增配20㎡。不足100人,按100人计算。
(三)教学科研用房定额
1.教师用房定额
特殊人才定额面积:院士、长江学者(国家千人计划、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获得者、国家百千万、浙江省特级专家)、钱江学者(省千人计划)核定面积分别为50㎡、40㎡、30㎡(学校另有合同除外),柔性引进特殊人才按上述标准1/5核算。
专任教师定额面积(不含特殊人才)=40㎡+专任教师总数×6㎡。
2.教学科研实验用房定额
教学科研实验用房面积=本科生人数×本科生人均指标+硕士生人数×硕士生人均指标+博士生人数×博士生人均指标。
教学科研实验用房定额人均指标(见表1)按照各学院间学科类型及用房需求核定;未明确分档,确有实验室的教学科研单位,可自行申报,由公用房管理领导小组核定,确无实验室的单位不能获得此部分定额面积。
表1 各院系教学科研实验用房定额人均指标
分档 | 学科类型 | 本科生 (㎡/人) | 硕士生 (㎡/人) | 博士生(㎡/人) |
第一档 | 机械工程学院、电子信息学院、自动化学院、材料与环境工程学院 | 2.5 | 3.5 | 5.5 |
第二档 | 计算机学院、通信工程学院、理学院 | 2 | 3 | 5 |
第三档 | 人文艺术与数字媒体学院、法学院、网络空间安全学院 | 1 | 2.5 | 4 |
第四档 | 经济学院、管理学院、会计学院、外国语学院、卓越学院 | 0.3 | 2.3 | 3.3 |
三、教学科研机构补贴用房标准
(以下所述补贴面积均非实补面积,仅为换算公用房补贴使用费的单位标准,特此说明。)
(一)教学质量工程补贴面积:当年获国家级、省级本科教学质量工程项目的分别给予30㎡、15㎡的补贴。
(二)学科补贴面积:当年获国家级重点学科,省一流学科A、B类补贴标准分别为200㎡、100㎡、50㎡。
(三)本科教学实验室补贴面积:当年获国家级、省级教学试验示范中心分别给予补贴面积100㎡、50㎡。
(四)科研平台和团队补贴面积:当年获国家级、省级科研平台分别给予补贴面积200㎡、100㎡;当年获国家级、省级科研团队分别给予补贴面积50㎡、25㎡。国家级、省级科研平台(含联合建设平台)按照实际开展科研专业方向数确定,国家级与省级重叠的科研平台按照国家级计算。教学科研机构间联合申报获批的,按照研究专业方向数在机构间平均分配。
核定说明
确因科研和学科建设需要,如大型仪器、校公共实验课、校公共科研平台等原因,教学科研机构可对此类用房提出申报,学校将成立由科学技术研究院、学科建设与发展规划处、公共事务管理处、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教务处及教学科研机构代表组成的认定小组实地核定,并予以专项补贴。
同一补贴项目就高选择,不重复计算。
本细则中涉及到的核算数据由相应的职能管理部门提供。
五、对主动退还公用房(以整间为单位)的单位,每退还1平方米公用房,可以免交当年度5平方米公用房的房产资源使用费,免完为止。
六、本实施细则所指面积均为室内净使用面积,不包括门厅、走廊、阳台、楼梯、厕所等公共使用面积。
七、本实施细则由公共事务管理处负责解释。
八、本实施细则自发文之日起施行。